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82號聲請人 楊德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