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572號原告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表人 蘇永欽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