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95號上訴人興昌船舶工程行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5年度訴字第495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38,5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6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