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復於該條第2項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賦予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仍得選擇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5年9月9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刑事聲請更定執行刑狀1份存卷可參,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即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因上開各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棄損壞│賭博││││││├────────┼──────────┼──────────┼──────────┤│││有期徒刑2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100年04月07日│││犯罪日期│100年04月至6月間某日│100年4月12日上午8時│100年12月01日起至101││││許│年3月1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56、6196、9863、│第3956、6196、9863、│第3332、6135、7225號│││10533號│1053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竹簡字第2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7月18日│103年07月18日│103年03月12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訴緝字第1號│103年度竹簡字第249號││判決││││││├────┼──────────┼──────────┼──────────┤││判決│103年08月25日│103年08月25日│103年03月31日│││確定日期││││├───┴────┼──────────┼──────────┼──────────┤│││經新竹地院以103年度│││備註││訴緝字第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編號│4│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06日凌晨4時│100年12月22日中午12│102年04月19日上午10│││許│時43分許│時至下午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緝│新竹地檢102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57號│字第557號│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2月18日│105年02月18日│105年05月20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4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7日│105年03月07日│105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經本院以104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編號6至8經本院以104││備註│期徒刑3年10月│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4月,共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102年4月16日上午11時││犯罪日期│102年05月22日下午2時│102年12月05日下午3時│許│││許│20分許│102年12月3日上午8時│││102年12月2日上午8時││至下午1時30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02號、103年度偵│第8302號、103年度偵│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字第1423號│字第14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0日│105年05月20日│105年05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決│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6至8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編號9至13經本院以104││備註│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6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共2罪,││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102年07月02日上午9│102年10月09日上午11│102年11月5日上午11時││犯罪日期│時40分許│時許│許│││102年11月16日下午4時││102年12月6日上午11時│││許││31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02號、103年度偵│第8302號、103年度偵│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字第1423號│字第142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0日│105年05月20日│105年05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決│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24日│105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9至13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備註│││││└────────┴────────────────────────────────┘┌────────┬──────────┬──────────┬──────────┐│編號│13│││├────────┼──────────┼──────────┼──────────┤││││││罪名│詐欺││││││││├────────┼──────────┼──────────┼──────────┤││有期徒刑2月,共2罪,││││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09日某時許│││││(2次)│││├────────┼──────────┼──────────┼──────────┤││││││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5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判決│105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編號9~13經嘉義地院以││││備註│104年度易字第16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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