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非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非字第125號上訴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告 紀金豐
陳坤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確定判決(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74、75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紀金豐、陳坤榮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撤銷。
紀金豐、陳坤榮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所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壹、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000元折算易服勞役1日,其期限仍逾1年,不能依同條第3項所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231號、111年度台非字第62號、112年度台非字第58號、113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參照)。二、查本件受刑人紀金豐、陳坤榮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以111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確定。惟其前開併科罰金100萬元部分,若依原判決主文所示『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則勞役日數為365日,然若以法定之3000元折算1日,則為333日(不滿1日之零數,依刑法第42條第7項規定不算)。是本件原判決就併科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本應依法以3000元折算1日以符規定,竟諭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從而其折算結果,致易服勞役期限長達365日,然該併科罰金100萬元部分,如易服勞役,依3000元折算1日時,即可不逾1年,亦無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原判決此部分罰金易服勞役之諭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本案原判決雖諭知緩刑,惟如有撤銷緩刑事由,而經聲請法院為撤銷緩刑之宣告裁定確定,仍會對於受刑人紀金豐、陳坤榮有不利之虞。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貳、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定有明文。又罰金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42條第5項前段係規定罰金總額縱以最高金額3千元折算易服勞役1日,其期限仍逾1年,不能依同條第3項所定折算標準時之辦法,倘所處罰金總額如易服勞役以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尚可不逾1年,即無依上開以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本件原判決就被告紀金豐、陳坤榮(下稱被告2人)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假借捐助名義,交付財物,使其團體之構成員,為一定之行使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00萬元,均附條件緩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並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其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然上開併科罰金100萬元,如易服勞役,依3千元折算1日時,即可不逾1年,亦無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比例方法折算罰金總額之必要,原判決此部分罰金如易服勞役之諭知,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2人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此部分違法,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對被告2人各併科罰金100萬元,其所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資救濟。至原判決判處被告2人上開罪刑及諭知緩刑、褫奪公權、沒收部分,非常上訴意旨未指摘有何違法,自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怡秀法官林庚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靚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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