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07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仲文 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0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8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100年12月28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100年12月29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建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