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傑浩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一號、執字第三四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傑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傑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其自行繳納保證金後,經檢察官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其自行繳納保證金後,經檢察官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本院分別於一百年三月七日及同年六月十日,分別以九十九年訴字第一五一九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及以一百年易字第三二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資料、受刑人全戶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資料各一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屏檢 榮強 一百執助五七八字第二五六八五號函覆無法代執行、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一百年八月七日以潮警偵字第一0000一四二三五號函附拘提未獲報告書等資料均在卷可參。參以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所載通緝中之資料,受刑人於一百年六月三日、十六日、二十四日、七月五日、八月三十日均另犯他案,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等處發布通緝,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