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國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國更(二)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國更㈡字第5號上訴人 蕭惠嘉
9號法定代理人 蕭輔忠
傅瑞花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胡智忠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白師舜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2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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