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93號上訴人 羅元尉 原名 羅仕宇 .
羅愷晨 原名 羅珮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上訴人 吳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同段赤科山小段二八九之一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赤柯山小段二九八之一地號」。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南山里田鄰上南片四九號」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南山里七鄰上南片四九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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