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529號原告 廖文愽 訴訟代理人 張能炉 被告 蔡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世明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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