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小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416號
原   告  周煜勛
被   告  黃騰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雲林縣東勢鄉,有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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