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80、481、482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民事閱卷委任狀及利害關係人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借款契約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