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鐮泰
4樓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水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林水枔請求之正確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提出被繼承人 孫成蘭 之繼承系統表,並向所屬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提出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資料。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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