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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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 律師被告甲○○
號2樓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羈押期間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被告乙○○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甲○○所涉販賣、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均係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於民國97年6月25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2人上開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均應自97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羈押期間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第105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王淑惠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