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735號上訴人即被告癸○○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5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癸○○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7年9月24日合法提起上訴,形式上雖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其理由略以:「被告癸○○於96年11月至96年12月期間,犯下多起竊盜案件,並非故意犯下罪行,實因當時因苦無工作,又飢餓難堪,遂犯下多起罪行,但被告今已有份安定工作,深怕因此徒刑又再次失去此安定工作,懇請 鈞長 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之判決」云云。惟查,原審以上訴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被告犯有如附表所示多次竊盜犯行,業經證人即被害人庚○○、己○○、乙○○、辛○○、丙○○、戊○○、壬○○○、甲○○、丁○○等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復有現場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8張、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被告為警帶出指認之蒐證照片16張、扣得未花用完畢之贓款新台幣300元等在卷足資佐證,並審酌被告係累犯,年輕力壯,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貪圖不勞而獲,法治觀念薄弱,且於短時間內犯下多起竊盜犯行,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已造成相當危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是以,原審法院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顯見原判決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情狀,就被告其犯罪之動機、犯罪手段、其犯罪可能造成之影響程度、犯後之態度等因素一併於判決中加以考量,量處適當之刑度,於法亦無不當。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上訴理由僅泛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其上訴理由,顯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罪名及刑度│├──┼────┼──────┼──────────┼───────┤│1│96年11月│臺南市東區裕│徒手竊取庚○○所有之│竊盜,累犯,處│││22日凌晨│農路668巷39│不鏽鋼製餐桌1張及灶│有期徒刑參月。│││3時許│號前騎樓│門2個得手。││├──┼────┼──────┼──────────┼───────┤│2│96年11月│臺南市東區富│徒手竊取己○○所有之│竊盜,累犯,處│││23日凌晨│農街2段90號│不鏽鋼製洗手檯1個得│有期徒刑參月。│││3時許│前騎樓│手。││├──┼────┼──────┼──────────┼───────┤│3│96年11月│臺南市東區裕│徒手竊取乙○○所有之│竊盜,累犯,處│││底某日凌│農路599號前│不鏽鋼製洗手檯(含腳│有期徒刑參月。│││晨3時許│騎樓│架)1個得手。││├──┼────┼──────┼──────────┼───────┤│4│96年12月│臺南市東區中│徒手竊取辛○○所有之│竊盜,累犯,處│││1日凌晨3│華東路2段41│不鏽鋼製洗手檯(含腳│有期徒刑參月。│││時30分許│巷64號「旺昌│架)1個得手。│││││黃昏市場」內│││├──┼────┼──────┼──────────┼───────┤│5│96年11月│臺南市東區中│徒手竊取丙○○所有之│竊盜,累犯,處│││底某日凌│華東路2段41│不鏽鋼製洗手檯(含腳│有期徒刑參月。│││晨3時30│巷64號「旺昌│架)1個得手。││││分許│黃昏市場」內│││├──┼────┼──────┼──────────┼───────┤│6│96年12月│臺南市東區中│徒手竊取戊○○所有之│竊盜,累犯,處│││5日凌晨3│華東路2段41│不鏽鋼製洗手檯(含腳│有期徒刑肆月。│││時許│巷46號前騎樓│架)5個得手。││├──┼────┼──────┼──────────┼───────┤│7│96年12月│臺南市東區中│徒手竊取壬○○○所有│竊盜,累犯,處│││5日凌晨3│華東路2段41│之不鏽鋼製洗手檯(含│有期徒刑參月。│││時許│巷64號「旺昌│腳架)1個得手。│││││黃昏市場」內│││├──┼────┼──────┼──────────┼───────┤│8│96年12月│臺南市東區裕│徒手竊取甲○○所有之│竊盜,累犯,處│││6日凌晨5│農路621巷72│不鏽鋼門2扇得手。│有期徒刑參月。│││時許│弄「後甲市場││││││」內│││├──┼────┼──────┼──────────┼───────┤│9│96年12月│臺南市東區裕│徒手竊取丁○○所有之│竊盜,累犯,處│││7日凌晨3│農路668弄30│不鏽鋼製洗手檯1個得│有期徒刑參月。│││時36分許│號前騎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