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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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186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660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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