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26日上午10整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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