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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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世臺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世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著有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羅世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47號收文在案,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再向本院重複聲請,顯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