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 凌僑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黃光裕 │花蓮第一信用合│100年6月31日│29,765元│R0000000│694-3││││作社自強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