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告 施新和 織帶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正陣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尤涵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涵星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以參加人所有第00000000號「彈性透氣之織物」新型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由,於98年9月23日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無法證明系爭專利專利權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