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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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聲請人與 鄭景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支付階段性服務報酬新臺幣24,000元,然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僅金融機構融資仲介合約書
1紙,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該筆欠款之依據,並應提出新光銀行已核准過件之書面資料,或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