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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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 司宸沛 即 司婉貞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違約金之請求部分,是否係向債務人請求自民國9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本金」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