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昆明 、立準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因聲請人對立準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債權為信保基金所擔保,為提供信保基金評估同意撤回訴訟,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78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