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 劉正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正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