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 葉梅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賴錦美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76,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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