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782號聲請人 李元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芝蘭 、葉昌.、 沈瑋欽 、 謝侑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782號聲請人 李元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芝蘭 、葉昌.、 沈瑋欽 、 謝侑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