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澤 、 吳佳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向基隆地院函查 李云晏 即 李妙香 之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及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一切繼承情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