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 劉昌後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怡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昌浪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2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872,41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4,1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80.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7,872,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012元,原告僅繳納73,270元,尚不足5,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