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碧伶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碧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碧伶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3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1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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