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9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以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對於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接續營業,並註銷中國農民銀行之銀行營業執照,且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案,合先敘明。又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