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51號原告丁○○○即何熺家
己○○即何熺家之癸○○即何熺家之辛○○即何熺家之甲○○即何熺家之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文博 律師被告乙○○
辰○○
13號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被告壬00000000
戊○○
巷6弄丑○○○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丙○○
庚○○
1號巳○○
11號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黎秋玫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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