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4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戴尚修 被告甲○○
330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九十四年度促字第八三三○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三七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六千二百七十元,並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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