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708號原告戊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