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