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李枝住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