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0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之危險性,猶於酒後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八六毫克,無法安全駕車之情況下,駕駛危險程度較高之自小客車上路,對其他交通參與者之安全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殊為不該,惟因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且犯後又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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