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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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六月廿四日執行完畢。其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其車號「五Q─七四六五」號自小客車(下稱標的物)設定動產抵押權,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八萬三千四百元,為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約定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止,每一月為一期,每期還款一萬二千七百八十元,於全數清償前揭債務前,甲○○不得就標的物為出質、出賣、轉讓、典當等處分行為。詎甲○○竟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典當予台南縣○○鎮○○○路○○號玉山當舖。並僅繳付十三期,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即拒不付款,致裕融公司追索無著受有損害。案經裕融公司告訴暨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裕融公司代理人 劉傑峰 、證人即玉山當舖負責人 陳淳鴻 等人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卷附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外訪報告、還款明細、當票各乙份。
㈣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所犯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