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