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告大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蔡青芬 律師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