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8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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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被害人所受損害、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