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逢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逢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逢時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祐辰附表:受刑人李逢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易│有期徒刑2月,易│有期徒刑2月,易│││1000折1│1000折1│1000折1│├────────┼────────┼────────┼────────┤│犯罪日期│101年3月15日凌晨│101年10月1日凌晨│101年10月10日凌│││2時許│2時許│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偵字第4512號││年度案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4│├───┼────┼──────────────────────────┤││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判決├────┼──────────────────────────┤││判決│102.01.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508號│執字第508號│執字第508號││├────────┴────────┴────────┤││編號1至4,經基隆地院101基簡字第1576號定刑6月│└────────┴──────────────────────────┘
附表:受刑人李逢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易│有期徒刑3月,易││││1000折1│1000折1││├────────┼────────┼────────┼────────┤│犯罪日期│101年10月20日凌│接續101年10月下││││晨2時許│旬某日、11月6日│││││晚上11時59分許、│││││11月20日凌晨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12號│速偵字第11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14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4│101.12.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1485號│││判決├────┼────────┼────────┼────────┤││判決│102.01.28│102.01.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508號│執字第189號│││├────────┤││││編號1至4,經基隆│││││地院101年度基簡│││││字第1576號定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