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吳朝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素玲附表:
┌──────────────────────────────────────────────────┐│股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一四三七││1│1000│││1││一─一│││││├─┼───────────────┼──────────────┼────┼───┼────┼───┤│00│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一四三七││1│1000│││2││二─三│││││├─┼───────────────┼──────────────┼────┼───┼────┼───┤│00│寶島極光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一四三七││1│1000│││3││三─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