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九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法官林世民
法官楊中琪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