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秩序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再犯妨害秩序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0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中琪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