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02號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張競文法官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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