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盧佳霖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盧佳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前以101年度聲字第21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又經同法院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並無聲請權限,僅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再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方為適法。本件受刑人就其所犯前揭案件,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仍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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