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鄭樹蕾 被告 張徐美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嘉簡字第420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