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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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0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吳秀珠住臺北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吳秀珠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秀珠因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准被告停止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0一八號竊盜案件,經合法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應認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