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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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二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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