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八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七四九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確定,並執行完畢,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未保持善良品行,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核其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